发布时间:2009-10-11 10:43:52 文章来源:
编者按:日前,市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零增地技改和零增地招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这三个政策的出台,对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的规范、标准厂房建设的推动、零增地技改和零增地招商的促进,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本文以问答的形式,对“三个政策”的具体内容予以解读。
问:出台“三个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目的就是围绕土地做文章,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宗旨,以奖励、减免相关规费、税收优惠等为措施鼓励和引导标准厂房的建设及零增地技改和零增地招商工作;以项目竣工复核验收为手段,以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本级财政扶持政策的享受为制约,加强我市工业项目的建设管理,从奖惩入手,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我市工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问:对工业项目立项前的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对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投资主管部门在立项时,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项目文件中必须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计划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铺底流动资金、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等项目内容加以明确。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相关规定。”二是对项目土地供应的控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不予分期,不规划预留土地;投资额较大确需分期实施的项目,经市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规划预留,分期供地,但要明确各期的建设时间和投资额。”三是对项目立项权限的调整。《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按规定必须核准的项目,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备案类项目,或涉及享受各级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或需新征用地的项目,或需经上级部门许可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上级立项;其他项目仍委托或授权各乡镇(街道)备案。”
问:对工业项目批后的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实行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向市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推办)申请复核验收;项目建设期、投资强度、容积率等通过复核验收的项目,由市工推办出具《工业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项目业主凭《工业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到建设局、国土局办理(验换)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复核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国土部门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后,再办理(验换)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特殊项目‘两证’办理问题,由市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一事一议。”二是规范政策享受条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市财政所有扶持政策在项目竣工复核验收通过后再予以兑现。
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所适用的是指哪些项目?
答:在2007年8月27日以后立项的项目适用该《意见》。
问:我市标准厂房建设有什么目标?
答:2007年至2011年,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标准厂房不少于50万平方米,培育2至3个产业特色明显、规模效益显著、资源利用高效的标准厂房示范区。
问:对标准厂房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鼓励在工业功能区内规划、建设标准厂房。二是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开发标准厂房建设。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10%留用地自建、联建或委托代建标准厂房;无条件自建的,可以通过将土地转让、出租给开发业主或以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建设。三是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出租、转让,但不得随意改变标准厂房的功能用途。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厂房,在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
问: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新建标准厂房的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二是企业出租标准厂房产生的税收地方财政可用部分,全额予以项目资助。三是标准厂房建设涉及的各项规费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资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标准厂房,在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四是标准厂房按建筑面积给予不同奖励。
问:对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有没有扶持措施?有哪些扶持措施?
答:对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也有扶持措施。《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承租企业从生产之日起满一年的,凭租赁合同按实际承租面积给予每年每平方米奖励20元。”
问:享受扶持政策的标准厂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享受扶持政策的标准厂房应符合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新建标准厂房须在工业功能区内(利用村级留用地的除外),容积率在1.3及以上,且单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二是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改建、扩建、新建的标准厂房,压缩绿地面积和非生产性用地改为生产性用地后改建、扩建、新建的标准厂房单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
问:与周边县市比较,我市对建设标准厂房的扶持力度如何?
答:据了解,目前在已出台标准厂房扶持政策的周边县、市、区中,我市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力度是最大的。
- 10-26450平米出租(图文)
- 10-26栖霞区江南水泥厂厂房出租
- 10-26江宁区麒麟门东流路
- 10-21南京泰山都市产业园招租
- 10-20浦口区顶山镇厂房出租
- 10-16江宁开发区空港工业园大型花园工厂火热招租
- 10-14江宁东山文靖路北小厂房出租
- 10-13南京江宁厂房出租